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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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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標準化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在各個行業、產業、企業、組織、機構的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廣泛開展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第三條 本技術委員會是在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標準化的技術歸口工作。
第四條 本技術委員會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管,委托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代管。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接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電器工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在專業上接受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指導。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國家制訂、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制訂、修訂國家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采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組織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采用國際標準情況等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相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好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第十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托,負責組織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培訓,推動標準的實施;對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做出書面報告;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一條 積極組織收集和分析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翻譯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向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受有關主管部門委托,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審定免檢產品和認定國家名牌產品等工作中,承擔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化范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有關主管部門委托,可承擔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與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將面向全社會開展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與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由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有關方面選派的在職專家組成。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本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秘書3人。需要時可聘請在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由秘書處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書長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員和顧問由熱愛標準化工作的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專業人員或單位自我推薦,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負責技術委員會的全面工作,通過秘書處就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事情向有關管理部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報。主任委員應指導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確保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委員應代表所在單位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2)按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和標準復審,按時參加技術委員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3)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4)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5)監督技術委員會經費的使用;
6)及時反饋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實施情況;
7)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
8)參加國家標準委及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培訓;
9)承擔技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10) 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對不履行職責,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投票表決的,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需增補的委員由技術委員會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和聘任。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并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還可設觀察成員。觀察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準。觀察成員人數不限。觀察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觀察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實行會費制,委員和觀察員應及時向技術委員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佳木斯防爆電機研究所。秘書處所在單位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的委托,指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各相關報告的編寫、標準的報批等。
第二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的設置和組建,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并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分技術委員會可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分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建議,并報送全國標準化委管理員會,經協調后,列入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技術委員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的時間為一個月,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的時間為30個工作日。工作組或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后,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三十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后,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或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10個工作日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表決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參加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可通過。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復核,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 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1)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2)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
3)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4)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5)標準送審稿;
6)標準復審;
7)技術委員會委員調整建議;
8)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9)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1)、4)、5)、6)、7)、8)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顚S玫脑瓌t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
2)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所在單位提供適當的補助經費;
3)委員和單位委員交納的會費;
4)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5)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含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的集資)。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各委員和觀察成員應及時繳納會費。
會費規定如下:
1)主任委員單位:6,000元/年;
2)副主任委員單位:4,500元/年;
3)企業及用戶委員(由委派單位交納):3,000元/年;
4)研究所及高等院校委員(由委派單位交納):2,000元/年。
第三十七條 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分會的經費主要用途:
1)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2)向委員和單位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不定期對分技術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含單位委員)給予獎勵和表彰;
6)秘書處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費用。
經費中每項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審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條 制定、修訂標準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主要由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算、決算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并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技術委員會的代號為SAC/TC26/SC3,英文名稱為Subcommittee 3 on Crane and Metallurgical Motors & Canned Motor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 on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一條 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分標委會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并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分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自批準之日起即實施。2013年制定的《全國旋轉電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章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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