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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標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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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標認證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以下簡稱首次申辦程序)、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變更程序)、延續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延續程序)。
一、首次申辦程序
產品首次申辦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放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督檢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督檢查頻次。
[附注]
1.對于申請產品屬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產品,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產品安全性能技術審查和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該編號產品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2.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檢驗或評審,證書有效期與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有效期相同。
3.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驗室檢驗和現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二、變更程序
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或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變更產品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申辦方案,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對需進行技術審查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4.現場評審
對需進行現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5.產品檢驗
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檢驗。
6.終審、變更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或現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附注]
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修訂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中心制定貫標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延續程序
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且產品技術文件未發生變化的,執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在其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延續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產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效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4.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現場評審。
5.延續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對申請延續產品進行抽樣,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大型設備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抽樣檢驗的,可先行延續安全標志,待在規定時間內具備抽樣檢驗條件后,實施相關工作。
6.終審、延續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延續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證書,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7.監督檢查
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
[附注]
根據產品的安全性能特點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可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作為延續安全標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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